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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高中、高職或五專以上畢業,具備報考大學資格者。 本課程屬全學年課程(例2/2),如未修過(及格)上學期課程,不得直接選修下學期課程;且學員須依上、下學期順序修課且成績及格,始能取得學分證明,上、下學期修課時間間隔以三年為限。 如欲參與律師國考者,亦可選修【會學班】的「稅務法規」及【地政士班】的「土地法」等課程。 ※本課程報名折扣優惠期限:108.05.27~108.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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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對象 如有志參與律師、民間公證人或司法人員等國家考試者(需專科以上學歷),但本身並非相關科系畢業,可於本校學分班選修相關科目7科,且合計20學分以上(不動產估價只要6科18學分即可),經授課教師依規定給予及格分數,由東吳大學發給學分證明,即可取得應考資格。有關考試院主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各項規定及招生簡章,請自行到考試院網站查詢 http://www.exam.gov.tw(請選取「法規動態」後再選取「考選法規輯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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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內容 一、教學目標 培養同學習民法所應具備之基本知識,並啟發同學習法之興趣,期能在未來國家考試中,獲得豐碩之成績。 二、指定教科書及參考資料 第一學期:鄭冠宇,民法概要(全一冊),新學林出版社(2019/7,最新版) 第二學期:鄭冠宇,民法債編總論(全一冊)、民法物權(全一冊) 參考用書:林誠二,債編總論新解(上、下冊),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中)(下) 三、課程內容 概說 權利主體與客體 法律行為 代理 債之發生 契約之效力 債務不履行 契約之確保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債之變更 債之消滅 各種之債 物權之得喪變更 所有權概說與相鄰關係 所有權人與占有人之返還關係 共有與區分所有 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 ※上課學員請記得自行攜帶小六法來上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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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內容 ※此科目為全學年(2/2)課程之第1學期課程,需上,下學期皆修畢且成績及格才能取得4學分的學分證明。如未修過(及格)上學期課程,不得直接選修下學期課程,上、下學期修課時間間隔以三年為限。 ※民法A班因授課教師公務出差,更改上課日期為108.7.20~108.10.26,7/2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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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說明 ※鄭冠宇老師—— .最高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領域:民法物權、強制執行法 ※張晏晟老師—— .最高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班研究生 .專長領域:民法、刑法、保險法;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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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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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期停課日期 ※8/24、9/28、10/05本課程停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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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校區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電話:02-2311-1531 轉2756-2769 | 傳真:02-2375-4082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8:30~19:00 週六 9:00~1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