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C) ( 1122期 )
學分: 3(下.單)
師資: 本校江承欣老師
課程費用: 原價 9,000
上課日期: 2024-02-19 ~ 2024-06-17
上課時間: 週一 18:25~21:10
上課地點: 城中校區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招生名額: 50人(人數未達15人不開班)
線上報名: 2023-12-18 ~ 2024-02-14
報名資格
●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者。
●如欲參與律師國考者,亦可選修【會計班】的「稅務法規」及【地政士班】的「土地法」等課程。
●本課程報名折扣優惠期限:112/12/18~113/01/28。
●學分專班網路報名流程:https://is.gd/5Xw7Vj。
適合對象
有志參與律師、民間公證人、司法人員等國家考試者,但本身非相關科系畢業,可於本校學分班選修考試院所規定之學分,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需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有關考試院主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各項規定及招生簡章,請自行到考試院網站https://www.exam.gov.tw/查詢(選取「法規動態」後再選取「考選法規輯要」)。參與國家特考皆需具大學以上學歷,而『地政士』高中畢業即可應考。
課程內容
本學期停課日期

●4/01、6/10

課程大綱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之意義及基本概念
    第二章 民事程序法之審理原則
第二編 訴與訴訟標的
    第一章 訴之概念與訴訟標的理論
    第二章 訴之種類
第三編 法院
    第一章 管轄權
    第二章 迴避
第四編 訴訟關係人
    第一章 當事人概論
    第二章 當事人能力
    第三章 當事人適格
    第四章 訴訟能力
    第五章 代理人
    第六章 共同訴訟
    第七章 訴訟參加
第五編 訴訟程序通則
    第一章 送達
    第二章 期日與期間
    第三章 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四章 言詞辯論
    第五章 裁判
    第六章 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處分
第六編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章 起訴之效力
    第二章 爭點整理
    第三章 訴之變更追加
    第四章 反訴
    第五章 訴之撤回
    第六章 依判決之訴訟終結
第七編 證據
    第一章 證據通則
    第二章 舉證責任
    第三章 證據調查程序
    第四章 證據保全程序
第八編 訴訟上和解
    第一章 訴訟上和解之性質
    第二章 訴訟上和解之要件
    第三章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與救濟
第九編 調解程序
    第一章 調解事件之類型
    第二章 調解之程序
第十編 簡易與小額訴訟程序
    第一章 簡易訴訟事件
    第二章 小額訴訟事件
第十一編 保全程序
    第一章 概說
    第二章 假扣押程序
    第三章 假處分程序
    第四章 定暫時狀態處分
第十二編 督促程序
    第一章 督促程序聲請要件與程式
    第二章 督促程序法院之審理與裁判
    第三章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之異議
第十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上訴審程序總論
    第二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三章 第三審程序

考核方式與比例

期中報告50%、期末報告50%

教材資訊

●上課教材:保成文化出版,《老師開講-民事訴訟法》,江鈞編著

其他說明

欲選修者建議已修過〔民法〕課程。
●此科目為單學期成績及格可取得學分證明課程,恕無法扺免本校正規學制畢業學分。
師資說明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碩士
經歷:心成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律師
領域:民事法,商事法,稅務爭訟,兩岸繼承事務
備註
退費時程(退費規定依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如未開班則全額退費)

退費比例 截止時間 備註
退所繳費用之 九成 期限 113/02/19(一)19:00前 繳費後至開課日前
退所繳費用之 七成 期限 113/02/26(一)19:00前 自開課日起算未逾一週
退所繳費用之 五成 期限 113/04/08(一)19:00前 開始上課未達全期1/3

報名須知

●學分班當期招生簡章有詳細排課資料及各項規定,請至【相關資訊】中當期『招生簡章』下載參閱。
●課程如遇主管機關限制,須停課或無法以現場授課方式上課時,皆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無法配合欲退費者依教育部所訂退費規則辦理。
●新生報名請準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分證、初會成績單(報名會計學分班者)、1吋照片2張,以及『
學分專班報名註冊暨選課單』(舊生僅需填寫此單)等,並詳閱招生簡章內的【修讀學分班注意事項】。
●選修學士學分班者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18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9學分為原則。
●本校推廣教育課程均需當學期繳費、當學期上課,繳費後恕無法辦理延期或轉讓上課。
●本校推廣教育課程報名後如欲辦理轉班、退費等異動,請參閱修讀學分班注意事項辦理。

 
繳費方式

●網路繳費:請先至推廣部官網註冊登入會員後,再至《學分班課程》點選課程上方【我要報名】進行線上報名。優惠期間系統會自行計算折扣,費用可以線上刷卡或虛擬帳號繳款,選擇虛擬帳號繳費時,系統會顯示一組虛擬帳號(對應一筆報名資料),再持此帳號進行匯款。報名完成系統將自動發送mail或至學員專區查詢報名資訊,請確認課程資訊是否正確,開課當日攜身分證件至櫃檯領取收據,新生需再繳交1吋照片2張。
●臨櫃繳費:舊生出示身分證件與優待證明;新生備齊資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分證件正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擇一)、其他證明文件、1吋照片2張與優待證明,現場一次繳清學費,領取收據,付費方式可採:現金、刷卡等。城中校區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08:40~19:00;週六08:40~14:00;週日不辦公。
●上傳報名應備資料:再至推廣部網頁進入〔
學員專區〕於《報名註冊暨選課單上傳區》上傳報名應備資料,包括選課單、學歷證件、身分證或成績單等證明文件。

收費標準

學士學分班每1學分為3,000元,本校僅收取學分費,學分費不含書籍、教材費及成績證書郵寄費等,各課程指定用書請依教師規定自行購買。

課程證明

●本課程結束後會給予成績及格學員中文版各一份成績單及學分證明,推廣部會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領取,如領取後遺失或另有他用,請再繳交申請費用辦理補發,申請表置於〔學分班課程〕中『學分班相關表單-東吳大學推廣部學分班各類證明申請表』處。
●如為公務人員修畢之課程取得及格成績者,可至本部申請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護照」(學分班均以學分數登載)。


注意事項

●修課教室請於上課前一天至「東吳大學推廣部官網首頁」之〔最新消息〕查看。
●為免課程期間太頻繁打擾學員,訊息通知事項以不開班、教室異動、停課、調課等重大事項為主,請務必留下可聯絡到您本人的電話及Email(可登入至〔
學員專區〕→「學員資料修改」更新資訊);其餘網頁既定之公告事項(如:開課日期、報名日期、或已公告周知之國定假日或停課時間)則不發送通知,請學員逕行留意網頁公告。
●本課程為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僅授予學分證明、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由各類入學管道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學員如須請假,請填寫[
東吳大學推廣教育教育學分班學員請假單]寄到E-mail:meichi@scu.edu.tw,推廣部再轉寄授課老師留存。
●配合菸害防治法的修正施行,本校全面禁菸,並將於行政院公告之修正施行日全面撤除校內吸菸區。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學分班學員在本校修業期間,如有不當言行影響教師授課、其他學員或行政規定者,一經舉發即取消其修讀資格。
東吳大學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可查詢您的學號、選課及成績。學分班學員學號與推廣部報名系統的「會員學號」不同,請另行查閱。
重要說明
●考試院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以下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律師應考資格:至少7科,每科目最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20學分以上。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
 
●考試院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民間之公證人應考資格:至少7科,每科目最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20學分以上。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

●考試院考選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二款: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司法官應考資格:至少2科,每科目至少2學分。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
城中校區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電話:02-2311-1531 轉2756-2769 | 傳真:02-2375-4082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8:30~19:00 週六 9: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