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法學方法論(B) ( 1152期 )
學分: 2(下.單)
師資: 本校陳旺聖老師
課程費用: 原價 6,000
上課日期: 2027-02-26 ~ 2027-06-25
上課時間: 週五 18:25~20:10
上課地點: 城中校區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招生名額: 50人(人數未達15人不開班)
線上報名: 2026-12-21 ~ 2027-01-26
報名資格
●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者。
●如欲參與律師國考者,亦可選修【地政士班】的「土地法」等課程。
●本課程報名折扣優惠期限:115/12/21~116/01/25。
●學分專班網路報名流程:https://is.gd/5Xw7Vj 。
適合對象
如有志參與律師、民間公證人等國家考試者(需大學以上學歷,專科畢業不得應考),但本身並非相關科系畢業,可於本校學分班選修相關科目7科,且合計20學分以上(不動產估價只要6科18學分即可),經授課教師依規定給予及格分數,由東吳大學發給學分證明,即可取得應考資格。有關考試院主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各項規定及招生簡章,請自行到考試院網站查詢 http://www.exam.gov.tw(請選取「法規動態」後再選取「考選法規輯要」)。
課程內容
本學期停課日期

●4/02(東吳學術交流週放假)、4/30(勞動節補假)

課程介紹

法學方法論,乃在於法律人面臨法與社會之多元變遷,促進法律學子面對法律紛爭如何具有理性之思考模式,啟發如何看待法律問題之思維,尤其問題與方法無從分離,透過法學方法(包括法律解釋、利益法學、價值法學、請求權基礎、法經濟分析……等方法)之學習及應用,融合部門法之議題,從中藉由方法論之掌握,以便於發現問題(尋找爭點)、解決問題(案例研習、撰寫論文),亦有助於增強如何解答司法官、律師等考試之能力,進而提升對於法律(法學)之真正理解。
本課程授課教師將以日常生活之實例、疑難案例為探索法學方法論之出發點,對於法學方法論在法學當中扮演之功能角色,連結至司法裁判之相關案例,予以具體化之解說及剖析。
本課程先由授課教師進行法學方法論基本知識之講授,如法學是否為科學、法學方法論之功能、法律解釋方法及其次序、法律解釋與法之續造之邊界、法學方法之時代性、請求權基礎、利益法學、價值法學、比較法、社科法學方法(法經濟分析、法意識、法律文化)……等,在各方法中穿插案例研習、分享論文寫作方法論,最後則由修課同學報告裁判評析之小論文、授課教師提供建議。
透過本課程之學習,期學生具有之目標:
序號 學習目標
(一) 理解法學方法論之脈絡發展及其存有。
(二) 瞭解法學方法論之於法教義學之重要性及反身性,尤以法之適用之實用性。
(三) 具備法學方法論運用於部門法之問題思考之能力。
(四)  具有相當程度之法律思維,包括歷史思維、人本主義思維、體系思維、類型思維、憲法意識之思維、法律文化之思維、整合思維。
(五) 對於未來準備國家考試有所助益。

課程內容

 法學方法論,係藉由一系列之「法學方法」,對於法規範加以論證分析、詮釋、批判、建構,並就規範間之衝突進行體系之調和,且有其一套驗證之理論基礎,所形成之學科,具有法律元學科之地位。
法學方法論以法教義學(現行具有效力之部門法)為素材、正確理解法律,以達到理性之法律論證,從而檢驗學說理論與司法實務之適法性、適當性與妥適性。
法學方法論之課程,主要含括之內容:(一)法學之意義;(二)法律思維;(三)法學方法論之意涵;(四)法律發現三階層構造論;(五)法學方法之態樣;(六)法學方法論之流派;(七)法學方法論於部門法之運用,主要以民事法為例。

 
週次 課程內容(依實際情形調整)
1 緒論:法學之意涵、法律思維
2 法學方法論之意涵(功能)
法之適用之思索(三段論法)
3 請求權基礎
4 法律解釋(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性解釋)
法律解釋方法之次序
5 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條款之具體化
6 制定法內之法之續造(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
7 制定法外之法之續造
法律解釋與法之續造之邊界
8 民事法案例研習
9 期中考
10 論文寫作方法論
法學資料檢索
11 整合方法
比例原則之運用
法學方法(論)之時代性
12 比較法概說
13 社科法學方法概說(法經濟分析、法意識、法律文化)
14 法學方法論之流派概說(歷史法學、概念法學、目的法學、利益法學、價值法學)
15 民事法案例研習
16 法學方法論於其他部門法之運用
17 裁判評析小論文報告
18 裁判評析小論文報告

考核方式與比例

本課程採取多元評量之方式,以利達到學習目標:
(一)期中考30%。
(二)期末論文報告40%。
(三)出席10%。
(四)課堂參與、講義筆記及討論20%。


教材資訊

●上課指定教材:
(1) 教師自編講義。
(2)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二版六刷,2023年6月。
(3) 陳旺聖,尋找法學方法論之軌跡──人本主義思維與現代法學之視野,世新法學,15卷2號,頁437-528,2022年6月。

建議於確認開課後再行購書,如因故未開班或更換教材,退換貨等相關問題,請自行向廠商確認。
 
其他說明

●此科目為單學期成績及格可取得學分證明課程,恕無法扺免本校正規學制畢業學分。
●與課程相關事宜皆透過E-mail或手機簡訊告知,敬請務必留下您正確的電子信箱及手機,以免錯過重要訊息,影響自身上課權益。
●請學員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教師授課內容不得錄音、錄影;亦不可將課程連結與非該班學員分享,如經查證屬實,涉及侵權行為,將依法辦理。
師資說明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現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講師(現職)、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2026.02-2026.07)

●專長:民事財產法、都市更新法制、法學方法論
備註
退費時程(退費規定依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如未開班則全額退費)

退費比例 截止時間 備註
退所繳費用之 九成 期限 116/02/26(五)19:00前 繳費後至開課日前
退所繳費用之 七成 期限 116/03/05(五)19:00前 自開課日起算未逾一週
退所繳費用之 五成 期限 116/04/16(五)19:00前 開始上課未達全期1/3

報名須知

●學分班當期招生簡章有詳細排課資料及各項規定,請至【相關資訊】中當期『招生簡章』下載參閱。
●課程如遇主管機關限制,須停課或無法以現場授課方式上課時,皆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無法配合欲退費者依教育部所訂退費規則辦理。

●新生報名請準備報名應備資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分證、初會成績單(報名會計學分班者)、1吋照片2張,以及『學分專班報名註冊暨選課單』(舊生僅需填寫此單)等,並詳閱招生簡章內的【修讀學分班注意事項】。
●報名繳費後請上傳您的報名應備資料,請參閱[
報名註冊暨選課單上傳區]。
●選修學士學分班者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18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9學分為原則。
●本校推廣教育課程均需當學期繳費、當學期上課,繳費後恕無法辦理延期或轉讓上課。
●本校推廣教育課程報名後如欲辦理轉班、退費等異動,請參閱修讀學分班注意事項辦理。


繳費方式

●網路繳費:收到繳費通知者請先至推廣部官網註冊登入會員後,再至《學分班課程》點選課程上方【我要報名】進行線上報名。優惠期間系統會自行計算折扣,費用可以線上刷卡或虛擬帳號繳款,選擇虛擬帳號繳費時,系統會顯示一組虛擬帳號(對應一筆報名資料),再持此帳號進行匯款。報名完成系統將自動發送mail或至學員專區查詢報名資訊,請確認課程資訊是否正確,開課當日攜身分證件至櫃檯領取收據,新生需再繳交1吋照片2張。
●臨櫃繳費:舊生出示身分證件與優待證明;新生備齊資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分證件正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擇一)、其他證明文件、1吋照片2張與優待證明,現場一次繳清學費,領取收據,付費方式可採:現金、刷卡等。城中校區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08:40~19:00;週六08:40~14:00;週日不辦公。

 
 收費標準

學士學分班每1學分為3,000元,本校僅收取學分費,學分費不含書籍、教材費及成績證書郵寄費等,各課程指定用書請依教師規定自行購買。

課程證明

●課程結束符合學分證明取得資格規定者,推廣部會印製一份中文版的成績單及學分證明給學員,領取說明請詳閱[最新消息]→[公告訊息]→學分班學員領取學期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流程說明]。如領取後遺失或另有他用,請再繳交申請費用辦理補發,申請表置於網頁〔學分班課程〕→『學分班相關表單-東吳大學推廣部學分班各類證明申請表』處。
●如為公務人員修畢之課程取得及格成績者,可至本部申請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護照」(學分班均以學分數登載)。


注意事項

●實體上課教室請於上課前一天至「東吳大學推廣部官網首頁」之〔最新消息〕查看。
●為免課程期間太頻繁打擾學員,訊息通知事項以不開班、教室異動、停課、調課等重大事項為主,請務必留下可聯絡到您本人的電話及Email(可登入至〔學員專區〕→「學員資料修改」更新資訊);其餘網頁既定之公告事項(如:開課日期、報名日期、或已公告周知之國定假日或停課時間)則不發送通知,請學員逕行留意網頁公告。
●本課程為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僅授予學分證明、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由各類入學管道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學員如須請假,請填寫[
東吳大學推廣教育教育學分班學員請假單]寄到E-mail:meichi@scu.edu.tw,推廣部再轉寄授課老師留存。
●配合菸害防治法的修正施行,本校全面禁菸,並將於行政院公告之修正施行日全面撤除校內吸菸區。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學分班學員在本校修業期間,如有不當言行影響教師授課、其他學員或行政規定者,一經舉發即取消其修讀資格。
東吳大學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可查詢您的學號、選課及成績。學分班學員學號與推廣部報名系統的「會員學號」不同,請另行查閱。
重要說明
●考試院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以下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律師應考資格:至少7科,每科目最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20學分以上。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
 
●考試院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民間之公證人應考資格:至少7科,每科目最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20學分以上。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
城中校區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電話:02-2311-1531 轉2756-2769 | 傳真:02-2375-4082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8:30~19:00 週六 9: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