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D)_[遠距教學] ( 1122期 )
學分: 3(下.單)
師資: 本校法律系陳重陽老師
課程費用: 原價 9,000
上課日期: 2024-02-23 ~ 2024-06-21
上課時間: 週五 18:25~21:10
招生名額: 50人(人數未達15人不開班)
線上報名: 2023-12-18 ~ 2024-02-20
報名資格
●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者。
●如欲參與律師國考者,亦可選修【會計班】的「稅務法規」及【地政士班】的「土地法」等課程。
●本課程報名折扣優惠期限:112/12/18~113/01/28。
●學分專班網路報名流程:https://is.gd/5Xw7Vj。
適合對象
有志參與律師、民間公證人、司法人員等國家考試者,但本身非相關科系畢業,可於本校學分班選修考試院所規定之學分,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需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有關考試院主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各項規定及招生簡章,請自行到考試院網站https://www.exam.gov.tw/查詢(選取「法規動態」後再選取「考選法規輯要」)。參與國家特考皆需具大學以上學歷,而『地政士』高中畢業即可應考。
課程內容
本學期停課日期

●4/05

課程大綱

序號 課程大綱
1 訴訟主體與客體
2 訴訟過程
3 訴訟之終結
4 調解與簡易程序
5 上訴審程序 
6 督促、保全、公示催告程序

課程內容

序號 課程內容
1 訴訟之主體(一):法院、當事人、代理人、訴訟參加人、輔佐人
2 訴訟之主體(二):共同訴訟選定當事人主參加訴訟
3 訴訟之客體(一):訴訟之類型與標的
4 訴訟之主體(二):訴訟客體之多數與變更
5 訴訟之過程(一):訴訟之成立與階段構造
6 訴訟之過程(二):訴訟程序總論
7 訴訟之過程(三):言詞辯論
8 訴訟之過程(四):證據
9 期中考
10 訴訟之終結
11 調解與簡易程序
12 上訴審程序(一)
13 上訴審程序(二)
14 再審程序
15 督促程序
16 保全程序
17 公示催告程序
18 期末考

考核方式與比例

出席與平時成績 30 %、期中評量 30 %、期末評量 40 %

教材資訊

指定上課教材:魏大喨,民事訴訟法(2023/08,修訂三版,全一冊),三民書局出版建議於確認開課後再行購書,如因故未開班或更換教材,退換貨等相關問題,請自行向廠商確認
參考書目: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下)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下)、劉明生-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


其他說明

欲選修者建議已修過〔民法〕課程。
●此科目為單學期成績及格可取得學分證明課程,恕無法扺免本校正規學制畢業學分。
教學內容
授課方式

全程採同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不用到校面授或應試,缺課不提供補課。

軟體需求

●上課前由課程承辦提供「Microsoft Teams」相關操作說明,有興趣參與課程學員亦可先熟悉相關軟體操作方式。
●本課程將利用網路與老師同步視訊上課,為維護上課品質,上課期間請於網路訊號暢通之處進行!請先自行評估網路及設備是否可行,再進行報名。


硬體需求

✘ 不建議使用發散式喇叭收聽課程。
✘ 不建議使用手機話筒或電子裝置之內建麥克風。
✔ 建議以筆記型電腦進行課程。
✔ 強烈建議使用附麥克風式耳機,以保持課程中通話順暢。
✔ 課程進行期間「請不要使用」公共場所提供之Wi-Fi,以維持課程順利進行。


重要訊息

●與課程相關事宜皆透過E-mail或手機簡訊告知,敬請務必留下您正確的電子信箱及手機,以免錯過重要訊息,影響自身上課權益。
●請學員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教師授課內容不得錄音、錄影;亦不可將課程連結與非該班學員分享,如經查證屬實,涉及侵權行為,將依法辦理。
師資說明
●學歷:英國Exeter大學法學博士、英國Aberdeen大學專利法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現職: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經歷:台北市政府少輔會委員、新北市選委會選監小組委員、地政士公會全聯會講座、社團法人台灣家事法學會秘書長
●專長:民事訴訟法、親屬法、繼承法、民法債編總論、財產法專題研究
備註
退費時程(退費規定依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如未開班則全額退費)

 
退費比例 截止時間 備註
退所繳費用之 九成 期限 113/02/23(五)19:00前 繳費後至開課日前
退所繳費用之 七成 期限 113/03/01(五)19:00前 自開課日起算未逾一週
退所繳費用之 五成 期限 113/04/12(五)19:00前 開始上課未達全期1/3

報名須知

●學分班當期招生簡章有詳細排課資料及各項規定,請至【相關資訊】中當期『招生簡章』下載參閱。
●課程如遇主管機關限制,須停課或無法以現場授課方式上課時,皆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無法配合欲退費者依教育部所訂退費規則辦理。
●新生報名請準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分證、初會成績單(報名會計學分班者)、1吋照片2張,以及『
學分專班報名註冊暨選課單』(舊生僅需填寫此單)等,並詳閱招生簡章內的【修讀學分班注意事項】。
●選修學士學分班者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18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9學分為原則。
●本校推廣教育課程均需當學期繳費、當學期上課,繳費後恕無法辦理延期或轉讓上課。
●本校推廣教育課程報名後如欲辦理轉班、退費等異動,請參閱修讀學分班注意事項辦理。

 
繳費方式

●網路繳費:請先至推廣部官網註冊登入會員後,再至《學分班課程》點選課程上方【我要報名】進行線上報名。優惠期間系統會自行計算折扣,費用可以線上刷卡或虛擬帳號繳款,選擇虛擬帳號繳費時,系統會顯示一組虛擬帳號(對應一筆報名資料),再持此帳號進行匯款。報名完成系統將自動發送mail或至學員專區查詢報名資訊,請確認課程資訊是否正確,開課當日攜身分證件至櫃檯領取收據,新生需再繳交1吋照片2張。
●臨櫃繳費:舊生出示身分證件與優待證明;新生備齊資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分證件正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擇一)、其他證明文件、1吋照片2張與優待證明,現場一次繳清學費,領取收據,付費方式可採:現金、刷卡等。城中校區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08:40~19:00;週六08:40~14:00;週日不辦公。
●上傳報名應備資料:再至推廣部網頁進入〔
學員專區〕於《報名註冊暨選課單上傳區》上傳報名應備資料,包括選課單、學歷證件、身分證或成績單等證明文件。

收費標準

學士學分班每1學分為3,000元,本校僅收取學分費,學分費不含書籍、教材費及成績證書郵寄費等,各課程指定用書請依教師規定自行購買。

課程證明

●課程結束符合學分證明取得資格規定者,推廣部會印製一份中文版的成績單及學分證明給學員,領取說明請詳閱[最新消息]→[公告訊息]→[學分班學員領取學期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流程說明]。如領取後遺失或另有他用,請再繳交申請費用辦理補發,申請表置於網頁〔學分班課程〕→『學分班相關表單-東吳大學推廣部學分班各類證明申請表』處。
●如為公務人員修畢之課程取得及格成績者,可至本部申請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護照」(學分班均以學分數登載)。

注意事項

●修課教室請於上課前一天至「東吳大學推廣部官網首頁」之〔最新消息〕查看。
●為免課程期間太頻繁打擾學員,訊息通知事項以不開班、教室異動、停課、調課等重大事項為主,請務必留下可聯絡到您本人的電話及Email(可登入至〔
學員專區〕→「學員資料修改」更新資訊);其餘網頁既定之公告事項(如:開課日期、報名日期、或已公告周知之國定假日或停課時間)則不發送通知,請學員逕行留意網頁公告。
●本課程為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僅授予學分證明、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由各類入學管道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學員如須請假,請填寫[
東吳大學推廣教育教育學分班學員請假單]寄到E-mail:meichi@scu.edu.tw,推廣部再轉寄授課老師留存。
●配合菸害防治法的修正施行,本校全面禁菸,並將於行政院公告之修正施行日全面撤除校內吸菸區。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學分班學員在本校修業期間,如有不當言行影響教師授課、其他學員或行政規定者,一經舉發即取消其修讀資格。
東吳大學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可查詢您的學號、選課及成績。學分班學員學號與推廣部報名系統的「會員學號」不同,請另行查閱。
重要說明
●考試院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以下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律師應考資格:至少7科,每科目最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20學分以上。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
 
●考試院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民間之公證人應考資格:至少7科,每科目最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20學分以上。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

●考試院考選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二款: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司法官應考資格:至少2科,每科目至少2學分。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
城中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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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8:30~19:00 週六 9: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