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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者。 ●如欲參與律師國考者,亦可選修【會計班】的「稅務法規」及【地政士班】的「土地法」等課程。 ●本課程報名折扣優惠期限:113/03/20~113/05/12。 ●學分專班網路報名流程:https://is.gd/5Xw7V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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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對象 有志參與律師等國家考試者,但本身非相關科系畢業,可於本校學分班選修考試院所規定之學分,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需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有關考試院主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各項規定及招生簡章,請自行到考試院網站https://www.exam.gov.tw/查詢(選取「法規動態」後再選取「考選法規輯要」)。參與國家特考皆需具大學以上學歷,而『地政士』高中畢業即可應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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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內容 本學期停課日期 課程介紹 預期績效 課程內容
考核方式與比例 教材資訊 ●參考書目: 1.林洲富,公平交易法案例式,五南,2020年12月(4版) 2.汪渡村,公平交易法,五南,2015年3月(增訂第6版) 3.公平會,公平交易法之註釋研究系列(一) (二) (三) 4.靳邦忠,我國與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制之比較,元照出版,2019年5月 5.靳邦忠,購屋寶典-不動產交易實務與案例解析,新學林,2024年1月 其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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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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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說明 何瑞富老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碩士、學士 ●經歷:法務部科長、臺北縣政府主任消費者保護官、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長 ●現職: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宜蘭大學兼任副教授、淡江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中心講座、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講座 ●領域: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 靳邦忠老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暨臺北大學法學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 ●經歷: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新竹縣政府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兼任訴願審議及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五峰鄕代理鄕長;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及食品委員會委員 ●領域: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 ◎異動通知:113/05/22新增授課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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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退費時程(退費規定依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如未開班則全額退費)
報名須知 ●課程如遇主管機關限制,須停課或無法以現場授課方式上課時,皆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無法配合欲退費者依教育部所訂退費規則辦理。 ●新生報名請準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分證、初會成績單(報名會計學分班者)、1吋照片2張,以及『學分專班報名註冊暨選課單』(舊生僅需填寫此單)等,並詳閱招生簡章內的【修讀學分班注意事項】。 ●選修學士學分班者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18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9學分為原則。 ●本校推廣教育課程均需當學期繳費、當學期上課,繳費後恕無法辦理延期或轉讓上課。 ●本校推廣教育課程報名後如欲辦理轉班、退費等異動,請參閱修讀學分班注意事項辦理。 繳費方式 ●臨櫃繳費:舊生出示身分證件與優待證明;新生備齊資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身分證件正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擇一)、其他證明文件、1吋照片2張與優待證明,現場一次繳清學費,領取收據,付費方式可採:現金、刷卡等。城中校區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08:40~19:00;週六08:40~14:00;週日不辦公。 ●上傳報名應備資料:再至推廣部網頁進入〔學員專區〕於《報名註冊暨選課單上傳區》上傳報名應備資料,包括選課單、學歷證件、身分證或成績單等證明文件。 收費標準 課程證明 ●如為公務人員修畢之課程取得及格成績者,可至本部申請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護照」(學分班均以學分數登載)。 注意事項 ●為免課程期間太頻繁打擾學員,訊息通知事項以不開班、教室異動、停課、調課等重大事項為主,請務必留下可聯絡到您本人的電話及Email(可登入至〔學員專區〕→「學員資料修改」更新資訊);其餘網頁既定之公告事項(如:開課日期、報名日期、或已公告周知之國定假日或停課時間)則不發送通知,請學員逕行留意網頁公告。 ●本課程為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僅授予學分證明、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由各類入學管道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學員如須請假,請填寫[東吳大學推廣教育教育學分班學員請假單]寄到E-mail:meichi@scu.edu.tw,推廣部再轉寄授課老師留存。 ●配合菸害防治法的修正施行,本校全面禁菸,並將於行政院公告之修正施行日全面撤除校內吸菸區。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學分班學員在本校修業期間,如有不當言行影響教師授課、其他學員或行政規定者,一經舉發即取消其修讀資格。 ●東吳大學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可查詢您的學號、選課及成績。學分班學員學號與推廣部報名系統的「會員學號」不同,請另行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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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說明 ●考試院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以下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律師應考資格:至少7科,每科目最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20學分以上。依規定取得本校核發之學分證明後,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才能取得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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