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Regulations

東吳大學推廣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修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
  • 第一條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依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左:
    一、研議推廣教育方針與目標。
    二、審議推廣教育開班計畫。
    三、研議校務會議交辦有關推廣教育事宜。
    四、研議其他有關推廣教育重要事宜。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推廣部主任、各學院院長、教師代表及校長延聘委員共十八至二十一人組成。教師代表六人由各學院推選一人。校長得延聘校外委員。
  • 第四條 校長為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並為召集人,於會議時擔任主席。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教師代表及校長延聘之委員任期一年。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具有時效性之各類課程得書面審查,經過半數委員同意後得實施。
  •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祕書一人,由推廣部指派人員擔任之,負責事務性工作。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並提供資料。
  •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