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Regulations

東吳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修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校務會議修訂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一條、「東吳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二條及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係依本校辦學宗旨,針對社會需求所辦理有助於提昇大眾學識技能及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
  • 第三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相關單位權責如下:
    一、推廣部為本校推廣教育專責單位,負責規劃並執行開班、延聘教師、招生、課程設計、擬定學費金額與教師鐘點費、開立收據、編列預算及保存相關資料等事宜。
    二、會計室、總務處(出納組)負責各項經費之處理。
    三、教務處、總務處、電算中心、語言中心及圖書館提供各項設施與設備。
    四、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負責境外招生事宜。
    五、推廣教育委員會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之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
  • 第四條 推廣教育之實施得採用校內教學、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境外教學等方式。
  • 第五條 推廣教育班次,包括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兩類,課程設計依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衡酌現有師資、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規劃辦理。
    一、學分班:各項開班計畫應由相關學院(系),或推廣部提出,除境外教學課程需於開班三個月前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學分班所招收學員,修習學士程度學分班者,須滿十八歲,未滿十八歲者需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嗣後經大學系所入學考試錄取,所修之學分得依規定酌予抵免。
    二、非學分班:各項開班計畫由推廣部提出,經推廣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之。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得發給結業證書。
  • 第六條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後,並由其簽名確認: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 第七條 各推廣教育班次得由推廣部委託相關學院、學系或行政單位辦理,亦可與相關機構合作辦理各類專業推廣班次,其計劃、預算與執行方式應經校長核可。必要時,校長得先送推廣教育委員會審議之。
  • 第八條 推廣教育各班別得設班主任,其人選由部主任與相關學系或專家諮商後,遴選適當之教師或專家,簽請校長聘任,以辦理各項開班事宜。
    推廣部得設分部,並置分部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以辦理分部各項事宜。分部主任由部主任遴選專長相符之教師或專家簽請校長聘任之。各分部有關課程、預算、師資等,需事先上陳推廣部依規定辦理,並應定期彙報業務狀況。分部同仁應參與學校指定之活動。
  • 第九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 第十條 推廣部教師得由班主任建請部主任延聘。必要時,得簽請校長聘用特別約聘教師,其聘期、薪資、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另依契約規範之。
  • 第十一條 推廣部得依實際業務需求下設若干組,各組得設組長一人,由推廣部主任提請校長聘請教師或職員擔任,辦理各組教育推廣及相關業務。
  • 第十二條 協助辦理推廣教育之工作人員獎金,得於每學年結束時,依實際工作情形由推廣部部主任提出,經推廣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可支付之。
  • 第十三條 推廣教育之收支均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